山东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7-05 09:48:50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山东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另制定章程。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分支机构学习、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自律,促进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 依法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相关医疗机构及专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开展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在协会组织下,参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在协会组织下,协助制订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组织相关评审、评估、评价。组织学科管理的学术、技术研究,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研讨、调研、考察、学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等活动。

(六) 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咨询。

(七) 评选相关医疗机构和相关专业管理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及学术著作。

(八)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 组织对相关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和协会组织下,制订相关的医院和专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实施相关评审和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检查。

(三) 组织分支机构的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以及相关医院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

(四) 编发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活动纪实,提供山东省医院协会有关会讯、会刊稿件。

(五) 向协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委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章  分支机构建立的程序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建立程序:

(一) 由拟新建的分支机构发起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协会秘书长提出建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 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 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人数一般45—120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根据本分支机构会员数量和工作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5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若干名;分支机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上述机构组成人员因工作特别需要超配职数时,须报协会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请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名。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专业特点,避免过分集中或平均分配。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担任或曾担任医院院级或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

(二) 从事医院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中有一定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 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条  新成立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产生。由协会与发起人根据工作需要协商成立筹备组,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在征求筹备组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协会领导审核后提交成立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换届。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特殊情况下经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后)换届。换届时老委员的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换届程序:由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总数及名额分配的建议,经协会审核后发各市、各单位推荐。协会组织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征求分支机构本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届主委、副主委、常委候选人名单的建议,报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提交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可通过协商采取多数选举人认可的方式选举产生;主委、副主委、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要经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选举结果报经协会会长确认后,由协会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职担任三级医院院级领导职务,院长、副院长均可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在职担任二级医院主要领导职务或相关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且在中国医院协会相关分支机构中担任常委以上职务的学科带头人担任。

(二)有较高医院管理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在全省同类医院或同专业中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有团队精神。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牵头单位一般为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

(六)担任主任委员不是单位法人代表的,牵头单位法人(或党委)必须明确表态支持该分支机构的工作,因为牵头单位有支持分支机构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七)原则上一个单位牵头不超过三个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一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三届。连任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1)本届任期内被评为先进分支机构;(2)本届任期内承办过或成功申办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的年会;(3)换届时仍担任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常委以上职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届,业绩突出的可连选连任。连任的条件是:在本届任期内被评为优秀委员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职责: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委员接受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积极参与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分工、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分支机构委员会提出,经协会同意,行文答复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如工作需要,可同时增选新委员。每年办理一次。如主委遇此情况可在副主委中选举产生新主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报协会备案。分支机构秘书须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文字水平,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下届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聘为顾问,任期均为一届;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二十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协会颁发证书;卸任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及顾问,由所在分支机构委员会提请协会颁发表彰状。

第二十一条  本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兼职不得超过2个分支机构,委员兼职不得超过3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先进分支机构评选表彰制度。根据山东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考核情况(附考核表),每年考核评选一次,对优秀者通报表彰,以激励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做好各项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年度计划等重大事宜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本机构会员开展学术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对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每年年底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来源为会议费、培训费、企业赞助费等。经费管理遵守以会养会的原则,但是分支机构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及多头挂账。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活动结余经费上交协会财务,但仍由该分支机构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活动,不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不缴纳管理费用的,按规定程序调整主任委员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六章  专业学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个专业学组。成立专业学组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向协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经协会会长决定。

第三十条  专业学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成员一般不超过15名。专业学组的人选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决定,人选组成方案及组长人选须报经协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组在分支机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活动并定期向分支机构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组每届任期三年,与所属分支机构委员会同步换届。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不开展活动,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医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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